十年前,當前任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在世界經濟論壇上正式提出全球契約倡議的時候,商界的社會責任問題在中國仍是一個陌生而晦澀的話題――雖然勞工狀況驗廠當時已在東南沿海的制造業工廠里實施多年。如今,當每年數十萬次的驗廠和資格認證在東南沿海充分普及了社會責任的基本規范和參與意識,當汶川救災和三鹿破產從正反兩極在整個中國充分昭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價值和市場力量,當領導人呼喚“道德血液”和解讀金融危機的聲音在世界上充分表明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國家導向和全球視角,社會責任已然成為中國商業語言中出場頻率最高的詞匯之一,而同時另一個問題也愈來愈為明顯而緊迫:社會責任對于作為一個整體而走向未來、走向世界的中國業界而言最核心的啟示是什么?
反觀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實踐,多數仍然停留在被動、分散、跟風而為的層面,少有企業探討主動的、體系化的、基于企業內外部環境和經營戰略的社會責任戰略與行動。另一方面,在中國的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光譜中那些較為耀眼的光華背后,我們卻總能看到外來機構、標準和機制(倡議)的推手。如果中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以及中國企業在世界范圍的業務拓展已是不爭的事實,如果我們認可軟實力及責任競爭力是未來國際市場競爭中不可舍棄的半壁江山,那么中國自主性的社會責任標準與實施機制的培育和推廣就已是當務之急。
國際標準與國際化標準
在討論自主性的或自有社會責任標準與實施機制(倡議)之前,有必要劃分一組意義重大的概念: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s)和國際化標準(Internationalized Standards)。在標準領域,前者是一個常見的術語,但同時也是一個經常被有意無意誤用的術語。從淵源來看,國際標準與國際習慣一樣是一個公法層面的概念,是指由獲得世界各國或地區政府授權或認可,或由各國政府、官方機構或國家專業機構參與的國際組織所制定的標準,其效力依據實際上是體現為政府認可行為的公共權力和國際社會達成一致的集體意志,例如國際電信聯盟(ITU)、世界衛生組織(WHO)和世界氣象組織(WMO)等都負有在其專業領域內制定國際標準和標準性規范的職責。雖然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在組織上是一個國際性非政府組織,但實際上它是由來自世界各國的國家標準化團體組成,所以ISO標準的效力依據仍然是公共權力。所以,就社會責任標準而言,能夠制定被世界各國或地區政府所普遍認可并具有一體適用性的國際標準的國際組織應僅有兩類:國際標準化組織(例如ISO14000標準序列以及制定中的ISO26000標準序列)以及聯合國及其相關的附屬機構和專門機構(例如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勞工標準和規范)。這類標準的宗旨之一就是統一與標準相關的實體問題,如社會責任的核心價值和底線規則。
在這兩個體系之外,社會責任領域內還存在一部分由國外非政府組織或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但由于其適用超越了制定該標準的組織所在國家的范圍,因而具有了國際性的影響,例如SA8000、WRAP、EICC、AA1000等標準。這些標準和機制一般由發達國家的私營機構研發并掌控,但并非一般所稱的國際標準。然而,如果我們回顧企業社會責任在中國的發展卻不難發現:至今許多國內外媒體、社會機構以及學者仍將其稱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這使得很多企業將這些標準與ISO9000等標準等量齊觀,其結果之一就是國內企業紛紛斥以巨資尋求相關標準的被動認證,而在相當長時間內沒有意識到自身就是企業社會責任建設的主體,從而忽視了社會責任建設方面的主動行動和機制創新。此外,雖然這些標準和機制可能對我國在相關領域內的規范缺失加以補充,但在某些情況下也挑戰著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規范,例如,我國勞動法律中對工作時間的規定可能在某些情況下不適合某些行業的現實需要,因此某些國際化標準接受或鼓勵超越勞動法規定范圍的工作時間和加班時數,這可能是上述國際標準(如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都無法做到的事情。
中國:國外社會責任標準與機制的廣闊市場
由于自主標準和實施機制的缺乏,中國過去十幾年規范化的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其實一直由國外私營標準或機制所主導。最近看到某國外標準機構的評論認為中國業界參與國際化社會責任標準和倡議的程度不深,故而建議中國企業應更為積極,中國政府應大力對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參與和適用這些標準與機制進行引導,此論不禁令我愕然。在此僅舉兩例還原事實,根據美國社會責任國際組織(SAI)的統計,截至2008年9月30日,全世界68個國家和地區的1835家工廠獲得了SA8000認證,其中中國工廠共218家,約占總數的12%,僅次于意大利和印度位居第三;從規模來看,這些獲得認證的中國工廠共雇用約20萬工人,占所有獲得認證的工廠工人總數的20%強,僅次于印度位列第二(資料來源:社會責任認證服務(SAAS)網站)。另據商道縱橫的統計,在2008年1至11月中國企業發布的121份社會責任報告中,有約占報告總數25%的30份社會責任報告參考了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的G3報告指南,而AA1000標準則是同期發布并經過審核的7份社會責任報告的主要審計依據之一(《價值發現之旅2008》)。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與經合組織(OECD)的劃分,現存私營社會責任標準和實施機制主要分為企業行為守則、多利益相關方倡議、標準認證與標簽、模范準則、行業倡議以及社會責任投資機制等七類。由于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建設從最初開始就在機制上嚴重依賴國外商業伙伴的推動或國外標準和實施機制的牽引,使得企業成為了國外社會責任標準與機制所追逐的客體,企業的社會責任工作也單純表現為企業和相關機構的直線關系,所以雖然很多企業可能獲得了諸多認證或引用了有關標準,但卻很少主動提出自身的社會責任行為準則或者動員各方建立多利益相關方之間的合作和交流機制,企業主動行為和積極參與的缺失進而打壓了相關國內標準機構和行業組織制定和推廣行業模范準則和集體倡議的動力和空間――而這一切都不是培植社會責任投資的好土壤。雖然中國自主性社會責任標準和實施機制的緩慢發展有著多種原因,但中國企業對國外標準和機制的迷信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從盲從到創新:當地所有權的意義
企業在社會責任標準和機制建設中唯一能使當地企業從客體變為主體的途徑就是實現社會責任標準和實施機制的“當地所有權”(local ownership)。根據聯合國全球契約辦公室2005年發表的報告《非同尋常的商業》,當地所有權是至少以下兩種因素的共同作用:第一,標準、機制或合作關系的既定受益者就其設計、實施和獨立評價具有實質影響力;第二,扎根于相關國家或地區并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參與者實施這些機制,也即企業以不同方式參與社會責任標準和機制的創設、維持和改進。這一報告還指出,合作關系的持續性和影響力也取決于這一合作關系體現當地所有權的程度。世界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IFC)在2003年發布的題為《強化全球供應鏈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的報告中就已經特別強調需要“當地所有權”以及“協作性的、國家特有的、行業特有的多利益相關方倡議機制”,并認為“任何及所有倡議機制向‘當地所有權’的進化是這些機制在長期上取得成功的本質要求”。可見,“當地所有權”的目的就在于確保當地參與者的投入程度,克服地方性的困難并促進標準和機制的自我完善。雖然設立常駐一國的代表處或調查當地狀況都是促進當地所有權的可鑒之策,但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保障當地所有權的方式則應是國際利益相關方積極參與當地相關方創立和維系的社會責任標準和實施機制。
所以,脫離當地現實的“拿來主義”和“送來主義”都不是社會責任標準和實施機制的可持續的策略,只有扎根于當地土壤且由當地人參與栽培的社會責任標準和實施機制才會茁壯成長并長期開花結果。當然,當地所有權要求具有創新思維以同時確保社會責任價值與規范的協調性和解決方案的靈活性。所有的社會責任標準或實施機制(倡議)都可以分解為實體規范和執行機制兩個部分,而當地所有權在這兩個方面都有其獨特的體現。胡錦濤主席在亞太經合組織第十六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上指出,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企業應當“遵守所在國法律和國際通行的商業習慣,完善經營模式”??梢?,就社會責任標準和實施機制的實體規范而言,企業應予遵循的兩類標準就是:被所在國接受的體現為國際標準的通行的“商業習慣”,以及所在國的國內法律。在社會責任執行機制方面,當地所有權要求企業創新思路以建立符合前述社會責任實體規范和當地實際的完善的經營模式,包括健全的社會責任管理機制,和富有創造力的、以企業公民身份與利益相關方進行溝通的參與機制。